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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太陽能發電項目發展勉勵機制決定
Post Update by 小編 on 2021-03-08 08:58:12
政府總理
______________
編號:11/2017/QĐ-TTg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獨立 – 自由 – 幸福
______________
河內,2017年4月11日
 
 
決定
越南太陽能發電項目發展勉勵機制
 
依據2015年6月19日政府組織法;
依據2004年12月03日電力法;2012年11月20日電力法某條款補充、修改法;
依據2014年11月26日投資法;
依據2014年6月18日建設法;
依據工商部部長的建議;
政府總理頒行關於越南太陽能項目發展勉勵機制的決定。
 
第一章
共同規定
 
第一條:調整範圍
本決定規定越南太陽能發電項目發展勉勵機制的決定。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決定的適用對象包括參與越南太陽能發電項目發展的組織、個人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
 
第三條:詞語解釋
在本決定中,以下詞語的意義如下:
  1. 收購方為越南電力集團或越南電力集團授權之成員。
  2. 出售方為有由並網太陽能發電廠授予的發電領域電力活動執照之組織、個人;具有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並向收購方出售餘電之組織、個人。
  3. 太陽能發電項目是按照太陽能轉化成電能的原理利用太陽能電板生產電力的項目。
  4. 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為屋頂項目,項目為安裝於屋頂或於建築工程上、並直接連接到收購方的電網中之太陽能發電項目。
  5. 並網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為並網項目,項目為連接到國家電網或收購方電網之太陽能發電項目,除了該條第4款所規定的項目。
  6. 連接點為出售方的線路連接到收購方的電力系統之位置。
  7. 交收點為電能購售合同規定的電力計量設備安裝點,以便確定出售方所出售的產電量。
  8. 並網項目與屋頂項目的範本電能購售合同為由工商部所頒行的電能購售合同,以作適用於出售方與收購方之間的電能購售交易中之基礎。
  9. 太陽能發電項目的電力價格(FIT – Feed in Tariff)是收購方需付給出售方的固定價格表。
 
 
第二章
規劃與投資建設太陽能發電項目
 
第四條: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
  1. 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包括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省級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為各種太陽能發電發展投資活動的基礎,能調整符合每階段的太陽能潛力研究、評估。
  2. 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省級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將於至2020年、2030年的階段建立一次,並能因應規劃需求調整、補充。從該規劃階段,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能與省級電力發展規劃及國家電力發展規劃連接。
  3. 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僅適用於並網項目,並不適用於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
 
第五條:建立、批核與公佈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
  1. 工商部組織建立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呈上政府總理批閱;公佈、指導、跟進、檢查已批核的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的實施事宜。
  2. 中央直屬省市人民委員會(以下總稱為省級人民委員會)為組織建立省級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呈上工商部部長批核的具有太陽能發電發展潛力之單位。
  3. 規劃公佈與調整事宜將依現行規定實施。
  4. 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
  1. 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 當地的太陽能潛力;
  • 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名單;
  • 將太陽能發電項目連接到國家電力系統之方向。
  1. 省級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 省份的太陽能潛力;
  • 發展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區域之面積與界限;
  • 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名單;
  • 每個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功率規模以及國家電力系統連接方案。
  1. 工商部具體規定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的內容、次序、建立手續、審定與批核。
 
第六條: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建立工作之經費
  1. 中央預算提供經費以實行建立、審定、公佈及調整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之任務。
  2. 中央直屬省市預算提供經費以實行建立、審定、公佈及調整當地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之任務。
  3. 支持為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建立事宜籌集其它合法經費。
 
第七條:投資建設太陽能發電項目
  1. 並網項目建設投資事宜必須符合得到政府機關批核的電力發展規劃。
  2. 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投資事宜必須依據投資、建設、消防、環保現行法規以及其它相關規定實施。
  3. 太陽能發電項目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太陽能發電技術標準;項目的電力質量必須依據現行規定符合電壓、頻率技術要求以及其它相關要求。
  4. 出售方有責任投資與安裝電力計量設備;依據量測法規進行檢定、校準、試驗電力計量設備。
  5. 投資建設太陽能發電項目之組織與個人有責任依現行規定安裝必須確保架構、工程安全的太陽能發電設備。
  6. 屋頂項目建設投資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安裝太陽能板的屋頂或建築工程架構必須能承受太陽能板及該配件的載重與結構。
  2. 依據法規確保電力安全規定。
  3. 確保保護周圍景觀及環境。
 
第八條:將太陽能發電項目連接進電力系統
  1. 出售方負責投資、運作及維修自出售方發電廠至與收購方電網的連接點之線路與增壓變壓站(若有)。
  2. 連接點將由出售方與收購方依據原則達成協議,該原則為與收購方現有電網的最近連接點,確保出售方發電廠功率傳輸符合通過批核的電力發展規劃。若連接點與計量設備安裝點有差異,出售方將承擔連接線路上的電能損失及發電廠的增壓變壓機的損害。工商部具體規定連接線路上損失的計算方式。
 
第三章
太陽能發電項目發展勉勵機制
 
第九條:購買太陽能發電項目的電能之責任
  1. 收購方有責任購買所有太陽能發電項目所生產的電能;優先開拓進入商業運作的太陽能發電項目的所有功率、電能。
  2. 電力購售事宜將透過依照由工商部頒行適用於太陽能發電項目的範本電力購售合同之太陽能發電購售合同進行。
  3. 自出售方有足夠售賣電力文件及文本起的30日內,收購方與出售方依規定進行簽訂電力購售合同。
  4. 太陽能發電項目的電力購售合同之期限為20年(自商業運作日起)。20年期滿後,雙方可以依現行法律規定續約延長合同時間,或簽訂新的合同。
 
第十條:投資資金與稅務優惠
  1. 籌集投資資金:參加發展太陽能發電項目之組織、個人可以依現行法律規定籌集國內外組織、個人的合法資金來投資實施太陽能發電項目。
  2. 進口稅:太陽能發電項目的進口貨品將得到免除進口稅,以便為項目製造固定財產;依照向項目生產事宜提供服務的進口貨品為原料、物質、出售國內未能生產產品的相關進口稅、出口稅的現行法律規定實行。
  3. 企業所得稅:太陽能發電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事宜的實施與依照稅務現行法律規定的投資優惠領域項目的實施相同。
 
第十一條:土地優惠
  1. 依據適用於投資優惠領域項目的現行法律規定,連接至電網的太陽能發電項目、線路工程與變壓站將能減免土地使用費用、土地租金、水面租金。
  2. 根據政府機關批核的規劃,省級人民委員會促進土地資金安排事宜,讓投資者實施太陽能發電項目。賠償、協助場地清理事宜將依土地現行法律規定實行。
 
第十二條:太陽能發電項目的電力價格
  1. 對於並網項目
  1. 收購方有責任以2086越盾/kWh(還沒包括增值稅,相當於9,35 Uscents/kWh,依照越南國家銀行2017年4月10日所公佈的越盾對美元匯率為22316越盾/美元)的電力交收點的電力收購價格購買並網項目所有產電量。電力出售價格將按照越盾對美元匯率的變動而調整。該價格僅適用於具有太陽能電池效率大於16%或module大於15%的並網項目。
  2. 關於按照越盾對美元匯率變動為並網項目調整電力購售價格的事宜將依據由工商部頒行的範本電力購售合同實行。
  1. 對於屋頂項目
  1. 屋頂項目適用淨計量電價(net-metering),使用交流電錶系統。在一個支付週期內,屋頂項目所生產的電量大於使用電量,就會轉過下一個支付週期。當年終或電力購售合同終止時,所生產出多餘的電量將依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電力出售價出售給收購方。
  2. 每年,根據越南政府銀行去年最後一次公佈的越盾對美元匯率,工商部將為下一年的屋頂項目頒行電力購售價格。
  1. 該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太陽能發電項目電力購買費用已計算及計入於越南電力集團每年電力出售價格方案中的輸入參數。
  2. 若有必要時,工商部將跟進、建議調整該條第一款a點所規定的電力收購價格,並報告給政府總理審查、決定。
 
第四章
實施條款
 
第十三條:國家管理機構的責任
  1. 工商部
  1. 組織、指導與配合中央直屬省市人民委員會檢查、監督本決定實施工作。
  2. 頒行適用於並網項目、屋頂項目的範本電力購售合同,並指導實施。
  3. 若計量點與連接點有差異,工商部將會頒行線路損失計算方法。
  4. 頒行太陽能發電項目的技術標準、電能計量規定,並指導辦理連接手續、安裝電錶以及計算屋頂項目的淨計量電價(net-metering)。
  5. 研究太陽能發電項目的投標流程,並以合適的流程組織實施,以便提高投資效果、降低太陽能發電項目的成本。
  6. 研究2019年6月30日之後的階段的太陽能發電項目發展勉勵機制之建議。
  7. 與中央直屬省市人民委員會展開工作,以便統一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土地資金,確保依照已批核規劃的正確進度實施項目。
  8. 依照越盾對美元匯率變動頒行下一年太陽能發電項目的電力購售價格。
  9. 對於沒有在已批核的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與電力發展計劃的名單中的太陽能發電項目,工商部將審視、批核補充規劃小於或等於50MW的小型太陽能發電項目;呈上政府總理批核補充規劃大於50MW的大型太陽能發電項目。
  1. 計劃投資部
主持配合各部門建立越南太陽能發電設備生產發展投資勉勵機制,呈上政府總理審視、批核。
  1. 財政部
主持研究補充屋頂項目各費用、稅務免除規定,呈上政府部門審視、批核。
  1. 中央直屬省市人民委員會
  1. 配合、協助投資者關於賠償、場地清理、基礎設施、人力資源的事宜,以便投資、實施及發展當地太陽能發電項目。
  2. 公開佈置與公佈用於太陽能發電項目土地使用規劃的土地資金。
  3. 跟進、監督、檢查實施具有審權的當地太陽能發電項目。
  4.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實行當地太陽能發電相關活動之政府管理任務。
  5. 每年01月31日前,中央直屬省市人民委員會向工商部報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建設於省份當地的並網項目與屋頂項目之總安裝容量。
 
第十四條:相關組織、個人的責任
  1. 越南電力集團或越南電力集團授權之成員
  1. 若出售方能符合本決定第七條所規定的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建設投資條件,越南電力集團或越南電力集團授權之成員將依照本決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電力出售價以及範本電力購售合同與出售方協議、簽訂電力購售合同。
  2. 越南電力集團有責任計算太陽能發電項目所有電力收購費用,並計入越南電力集團每年的電力出售價格方案中的輸入參數,呈上政府部門批核。
  3. 每年01月31日前,越南電力集團向工商部報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太陽能發電項目的總安裝容量。
  1. 出售方
  1. 依照本決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電力出售價以及範本電力購售合同與收購方協議、簽訂電力購售合同。
  2. 安裝符合現行規定的電能計量系統、電錶,以便計量電力、電費支付。
  3. 對於並網項目,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01份已簽訂的電力購售合同寄回工商部。
  4. 遵守由工商部所頒行的電力系統運作規定、傳輸電力系統規定、分配電力系統、計量系統以及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轉接條款
對於具有在本決定生效日期之前簽訂的電力購售合同之並網項目與屋頂項目,雙方有責任依據本決定協議、簽訂修改合同。
 
第十六條:實施效力
  1. 本決定自2017年6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發生實施效力。
  2. 部長、部級機構首長、政府直屬機構首長、中央直屬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機構、單位首長及越南太陽能發電項目發展活動相關組織有責任實施本決定。/。
 
受文處:
  • 黨中央書記處;
  • 政府總理、副總理;
  • 各部、部級機構、政府直屬機構;
  • 中央直屬省市人民委員會、人民會議;
  • 中央辦事處及黨委;
  • 總書記辦事處;
  • 國家主席辦事處;
  • 民族會議及國會委員會;
  • 國會辦事處;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國家審計署;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社會政策銀行;
  • 越南發展銀行;
  • 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
  • 團體中央機構;
  • 政府辦事處:部長、主任、副主任、總理助理、門戶網站總經理、各局處、直屬單位、公告;
  • 保存:VT,CN(3b),nvq205
總理
 
 
 
 
已簽
阮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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