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頒議定新規貨物暫准進口公約細則 7/30起生效
Post Update by 小編 on 2020-06-23 13:55:18
越南頒議定新規貨物暫准進口公約細則 7/30起生效
台灣新生報 2020/06/22
 
 
新南向業者注意,越南政府頒布新議定規定,海關手續、海關檢查及監督、ATA單證冊之簽發及退還手續,確保依照Istanbul公約對暫准進口貨物之進口稅、其他稅項、滯納金、罰款及規費(若有),將自七月三十日起生效。其中,有關貨物暫准進口公約施行細則,ATA單證冊將由越南商工總會(VCCI)簽發。
 
新頒布的第64/2020/ND-CP號議定規定暫准進口之貨物包括:該議定第三條第七項規定之展示貨品;展示貨物包括:介紹國外機械目的之必要貨物或展示設備、建材及裝飾,包括展示攤位使用之電力設備、介紹產品之廣告及裝飾物料;翻譯設備、錄音、錄影設備,在所舉辦活動中使用具教育、科學、文化性質之影片。
 
議定規定之暫准進口貨物在參加活動期間不可用於其他目的,事件結束時,暫准進口貨物須再出口、再進口或須依法辦理轉換為在國內銷售、更改使用目的之相關手續。議定第十五條規定,完成暫時進口手續後始能使用於在越南舉辦之活動。
 
此外,新議定規定適用暫准進口之條件,暫准進口再出口期限(自完成辦理暫准進口手續十二個月內貨物須暫時進口再出口),暫時出口再進口期限(自完成辦理暫准出口手續十二個月內貨物須暫時出口再進口)。
 
若貨物不可依議定第二條規定在規定期間內再出口,海關申報人依規定辦理代替ATA單證冊,以延長暫時出口、再進口之期限。若因權責機關決定暫時拘留而無法依照規定時間內再出口,在暫時拘留期間中ATA單證冊持有人不會因過期未再出口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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